6月25日,河北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印發《關于調整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的通知》,自7月1日起,調整2021年度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
繳存基數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按照河北省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石家莊(不含辛集)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測算,省直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為20,610.00元,最低不得低于4,122.00元。
繳存基數計算口徑及標準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2021年1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當月工資總額。
2021年1月1日后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當月工資總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月繳存額的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月繳存基數乘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比例政策維持不變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12%的區間內自主確定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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