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口涿鹿縣公安交警大隊在轄區付易線4公里120米護路灣路段例行檢查時,發現一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身上帶有酒氣,且車內還放有一箱啤酒,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
經詢問,駕駛人呂某承認自己喝了酒,自稱喝的不多,只喝了二兩。執勤交警立即對呂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但呂某表面假意配合,實則假吹,如此反復十幾次,遲遲得不出檢測結果。
執勤交警要求其出示駕駛證,呂某卻說沒證。在執勤交警的說服教育下,呂某終于配合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30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隨后,執勤交警又將呂某帶往醫院進行抽血檢測。經檢測,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4.3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民警進一步調查發現,在2020年9月26日,呂某曾被涿鹿交警于下廣線21公里處查獲無證酒后駕駛,當時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體內的酒精含量為46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其予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因酒駕被交警查處過的駕駛人,本應該牢記教訓、痛改前非。可駕駛人呂某卻不知悔改、心存僥幸,認為在農村道路上不會有交警檢查,不僅沒有考取駕駛證,而且依然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給自己和他人埋下交通安全隱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呂某實施未取得駕駛證且醉酒駕駛第二類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對其予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其醉駕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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